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两男子因虚构工程项目发包骗取保证金犯下合同诈骗罪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孙某,今年50岁,钟祥人,小学文化;周某,今年60岁,宜昌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8年,孙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4个月;2020年,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今年4月2日,警方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中,发现服刑的孙某、周某牵涉其中,遂依法将他们刑拘。查明案情后,警方以两人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些天,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几年前,湖北一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伙同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周某在其公司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发包位于钟祥、荆门城区的两处钢构工程项目为由,收取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一当事人资金共计30万元,并将骗得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公司经营支出等。 法院认为,孙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孙某、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该院2018年判处的有期徒刑12年4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8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该院2020年判处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责令孙某、周某退赔当事人30万元。(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
链接 何谓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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