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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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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17: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确 认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第十六条 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发给确认证书;不予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认部门。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励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地方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生活困难的家庭或者致孤家属,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帮扶。(未完待续)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公安部日前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荆门人不仅好客,荆门人更勇于见义勇为,你对此条例有何意见和建议,可畅所欲言,请将你的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yw1@cjyyw.comjyyw2@cjy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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