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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0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将做出调整。
对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规范、调整慢特病政策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管理办法、强化门诊慢特病就医用药管理等方面内容。
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将全市2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调整与全省保持一致,具体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重性精神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苯丙酮尿症、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病、结核病、支气管哮喘、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肺动脉高压。
调整慢特病政策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管理办法,将全市25种慢特病政策内门诊医疗费用,由月限额调整为年限额(计算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申报评(复)审当年的门诊慢特病待遇,从申报评(复)审通过当月起计算。年中,新申报门诊慢特病待遇,或更换门诊慢特病病种,按当年可享受待遇月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计算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
强化门诊慢特病就医用药管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苯丙酮尿症、结核病6种慢性病需选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其他慢性病可在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之间自由选择购药,一次性购药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购药用量4周以上,需提供长期处方或治疗方案)。(记者 魏燕莉 通讯员 秦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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