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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解答] 交房时必须缴纳物业服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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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4: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请问这个物业公司在收费时有哪些违规现象?”近日,网友朱某针对收房过程中物业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在网上发问,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解答。

  去年3月26日,朱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直到2018年3月27日,朱某主动找到开放商咨询何时可以交房。开放商表示随时可以交房,让朱某找物业公司拿钥匙。“物业公司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钥匙!还说物业费从去年3月26日(合同签订日)起算,并拒绝按房屋空置期间最高70%物业费征收,并且不能按月或季为单位缴费,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这个规定!”朱某对此表示非常不理解。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乎规定?对于朱某的疑问,市住建委逐一解答。

  关于物业服务费缴纳的期限问题。如果朱某购买的是现房,因该房屋已经达到交房条件,物业公司也已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应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天起计算;如果购买的是期房,与开发商签订的交付房屋日期到期后,在规定时间内因开发商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在规定时内因自身原因未收房的,物业服务费应自行承担。

  关于物业企业拒绝按房屋空置期间收取70%的物业服务费的问题。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荆价发[2017] 56 号)文件相关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空置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物业服务费70%标准缴纳。

  关于物业服务费不能按月或季为单位缴纳的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业主在预交物业服务费时,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时限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业主提前预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缴费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与此同时,市住建委还建议该网友及时与市房管局物业科联系,市房管局将协调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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