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在荆门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荆门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载货汽车在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
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微型货车、低速货车。
二、禁行路段
泉口西路与西三环互通路口以东路段;
泉口西路与象山大道红绿灯路口以南、以北、以东路段;
金龙泉大道与东宝大道(原泉口一路)红绿灯路口以南、以东、以西路段;
荆襄大道(原月亮湖北路) 与东宝大道(原泉口一路)红绿灯路口以南、以西路段;
月亮湖大道(原月亮湖路) 与江山路红绿灯路口以西路段;
白庙路与五一路交叉路口以西路段;
阳光大道与深圳大道红绿灯路口以北、以西、以南路段;
阳光大道与培公大道、关公大道红绿灯路口以西、以北、以南路段;
白云大道(原兴隆大道) 与迎春大道红绿灯路口以北路段;
西三环与深圳大道互通以东路段;
西三环与347国道交叉路口(原荆漳公路) 以东路段;
西三环与漳河大道互通以东路段;
西三环碑凹山南出口(蜜蜂博物馆) 以东路段。
过境货车经东外环绕行荆门中心城区。
三、通行条件
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建设项目,确需在上述禁行路段通行的货运车辆,可凭有关证明、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运载货物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密闭,严禁遗漏拋洒载运物。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行路段通行的; 凭通行证在荆门中心城区通行,造成载运物遗漏、拋洒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1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大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四种车辆在中心市区路段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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