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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荆门市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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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7: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共同发布荆门市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示范提醒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增强经营者诚信守法的意识,营造诚信经营、科学消费的舆论氛围和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努力开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


案例一

产后调理受损伤,调解获赔15000元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金女士投诉,称其2023年3月17日在荆门某月子中心做产后腹直肌按摩后身体疼痛,经医院诊断为按压不当致使肋骨断裂,多次找商家协商未果。经市消委约谈商家,组织双方调解,投诉人获得赔偿15000元。

案情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商家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案例二

药品引发过敏,药店为其过错买单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陈女士投诉,称其母亲2023年2月15日在东宝区某药店购买消炎药时,在明确告知药店工作人员对青霉素类药品过敏的情况下,药店工作人员为其母亲开具了处方并销售阿莫西林药品,其母亲并不知阿莫西林为青霉素类药品,导致服用后当晚发生过敏反应,送往医院洗胃治疗,要求赔偿。经东宝区市场监管局调解,该药店赔偿消费者8500元。

案情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消费者明确告知对青霉素类药品过敏,药店工作人员应当知道阿莫西林为青霉素类药品,却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发生过敏反应而被送医救治。药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

行程安排不合理,消费者获赔偿

案情简介

吕女士花费2659元报名参加荆门市某旅行社北京6日游(2023年6月30日—7月5日),旅行中因北京科技馆、军事博物馆、故宫等地限流,进行了长时间的等待,且致部分行程未完成,认为旅行社行程安排不合理,要求赔偿。经查,该旅行社在未及时了解相关场馆游览政策变化,且未提前与相关场馆核实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赔礼道歉,赔偿200元。

案情评析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方,负有及时了解相关场馆游览政策变化、合理安排行程的义务,但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导致行程安排未能按约进行和完成,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销售水果味电子烟,违法!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荆门市烟草专卖局接市民举报,称荆门城区北门路马某违法销售国家明令禁售的水果味电子烟。经查,在马某的电子烟零售店中查获水果味电子烟53支、水果味电子烟烟弹141个,价值0.8万元;在马某住所查获水果味电子烟烟弹2166个,价值6.5万元。该局按照行刑衔接的相关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评析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自2022年10月1日起,水果味电子烟、固态电子烟、零尼古丁电子烟等被要求全面下架、禁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组件的标志和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子烟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泳池卫生有国标,蓝盾护航更放心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吴先生举报,称其孩子多次在东宝区某游泳场馆游泳后耳朵发炎,认为该游泳场馆水质不达标。经查,该游泳场馆的游泳池走道中间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泳池水样经检测尿素和菌落总数两项不合格。市卫健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责令该游泳馆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人工游泳场所)》规定,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其宽度应与走道同宽,长度不小于2m,深度不小于20cm。本案中,东宝区某游泳场馆的泳池水质和浸脚消毒池均不符合相关要求,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卫健部门对其处罚必要且适当。


案例六

不按期整改消防隐患,娱乐场所领罚单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营业区走廊室内消火栓箱内使用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该娱乐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其逾期未整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负责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娱乐场所作为人员密集的消费场所,必须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发现安全隐患后,应积极进行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案例七

销售假水稻种子,退款再受罚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掇刀区刘某某销售散装水稻种子。经核查,发现刘某某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无标签标识的散装水稻种子,涉案种子共120千克,货值3600元。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刘某某销售无标签种子的行为属于销售假种子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刘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已售出的散装水稻种子全部召回,退还农户购种款3600元),并作出没收涉案种子120千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轻者被行政处罚,重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法》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未经包装的散装种子在来源、质量、品种等方面都得不到保障,农民朋友应尽量到正规经营的种子店购买符合要求的种子。


案例八

欺诈消费者,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广州某电脑科技公司在网购平台开设的网店页面发布广告,称某品牌电脑系爆款热卖商品,张先生便购买了一台,价款2665元。2022年初开始,张先生使用此电脑多次出现各种问题,怀疑不是品牌原装,于是求助网购平台。网购平台核实后认为电脑确实有问题。2023年2月26日,广州某电脑科技公司承认案涉电脑系以旧翻新,并愿意在张先生不退货的情况下,向其全额退款。张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诈,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电脑价款2665元,并按三倍价款7995元支付赔偿金。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上述诉讼请求,并已执行到位。

案情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商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消费者除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外,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增加价款三倍的赔偿。(记者 刘伟峙 见习记者 孙冰晨 通讯员 郑甜甜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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