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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一男子给自己“挖坑”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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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1 18: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卡农”被判刑并处罚金。这一案例再次警示广大市民,法律面前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何谓卡农?就是出卖个人信息供人****、银行卡或转移诈骗资金的人。这些“卡农”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有的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和银行卡等“四件套”,再贩卖给“收卡”中介,后者再将“四件套”出售给诈骗犯罪团伙,帮助转移赃款。除此之外,有的“卡农”还直接提供银行卡给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

2023年5月底,沙洋警方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就锁定“卡农”汤某(男,今年33岁,初中文化,安徽人,无业),并采取措施让其归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汤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12月8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3年5月,汤某与他人一起谋划提供银行卡和自己身份信息供人“跑分”牟利,并找到中介人。当月16日,中间人开车带汤某前往湖北利川一浴场住下。次日,一陌生男子将汤某带至利川一陵园,汤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卡及身份证交给对方使用。其间,汤某多次提供刷脸认证。事毕,对方将手机卡还给汤某,并向汤某支付1万元好处费。当月19日,3名陌生男子开车带汤某在利川市区走走停停。其间,其中一人使用汤某的手机操作转账,汤某提供刷脸认证。经核算,汤某两张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64万余元,其中包含被诈骗资金24.7万余元,汤某从中获利1万元。归案后,汤某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赔偿被骗人1.77万元。

一审认为,汤某明知是犯罪行为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汤某在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汤某积极退赃、退赔,取得当事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汤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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