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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0: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提供银行卡帮人套取诈骗资金
法院判决:两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领刑受罚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人因犯此罪被判处实刑,分别领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1万元。


涉案人分别为罗某,男,今年30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贵州人;韦某,男,今年37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贵州人。罗某与韦某系老乡关系。


2022年6月,我市警方在办案中发现罗某、韦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电话通知两人。当年6月28日、30日,罗某、韦某分别向警方投案。案发后,警方扣押韦某的违法所得7900元、罗某的违法所得1.3万余元。其间,罗某补偿了一当事人经济损失5000元,并得到当事人的谅解。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罗某、韦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11月7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2年6月22日,韦某为赚快钱应他人要求提供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后在他人带领下前往贵州省凯里市的银行网点,采用柜台取现、ATM取现的方式协助他人将转入卡内资金转换为现金。经查,韦某提供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转移诈骗所得赃款3.96万余元。2022年6月24日、25日,罗某经韦某介绍,向他人提供了自己的4张银行卡,并在他人带领下前往贵州省凯里市的各银行网点,采用柜台取现、ATM取现的方式协助他人将转入卡内资金转换为现金。经查,罗某提供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转移诈骗所得赃款17.65万元。罗某非法获利1.3万余元,韦某非法获利7900元。


一审认为,韦某、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韦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罗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两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罗某赔偿了当事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均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罗某、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1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韦某违法所得7900元、罗某违法所得1.3万余元予以追缴。(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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