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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酒驾追尾电动车致一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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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酒驾追尾电动车致一人身亡

一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赔偿亡者家属损失获轻判


一司机酒后驾车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的一两轮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者抢救无效身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此案,因肇事者家属赔偿亡者家属损失获轻判。


涉案人为彭某,男,今年45岁,初中文化,沙洋人。


2022年5月14日,彭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荆门城区长宁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象山二路交会路口时,与前方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的一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驾驶者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彭某弃车离开现场。2022年5月16日,彭某向警方投案。


2022年6月28日,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殁年24岁。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亡者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终致呼吸循环衰竭身亡。案发后,彭某支付当事人住院期间治疗抢救费32.4万余元、死亡丧葬费4万元。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彭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11月30日,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身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彭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彭某经警方联系其家人督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其系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确定量刑起点,且从严掌握从轻处罚的幅度。彭某案发后仅支付被害人抢救治疗费和部分丧葬费,且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在基准刑基础上酌情确定从轻处罚的幅度。彭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可在基准刑基础上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其间,一审法院对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法定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彭某的亲属已代为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67.8万余元。

二审认为,上诉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身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彭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彭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彭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亲属在二审期间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审终审判决,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聪 刘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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