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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荆门市纪委监委出台实施办法 对诬告陷害行为实行倒查 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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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1 10: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为进一步严肃精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推动清廉荆门建设,日前,荆门市纪委监委印发《荆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诬告陷害行为实行倒查及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以2020年3月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的《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为基础,结合3年来工作实践,聚焦倒查诬告陷害行为及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重点难点,着力营造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的良好氛围。

《实施办法》共四章二十八条,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调查和处置,对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情形、程序、方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倒查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坚持精准认定、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从严、不枉不纵、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分工负责、谁核实谁澄清,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

《实施办法》明确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规定对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及其造成严重后果等5种情形从重处理。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件,还将通报曝光。

    结合工作实际,为更有效查处诬告陷害,《实施办法》对纳入诬告陷害查处范畴作出新的调整。除了行为人向有关机关诬告外,《实施办法》还将行为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开散布的行为,以及错告误告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不属实并反馈提醒后,仍就相同问题持续恶意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也纳入诬告陷害查处范畴。

《实施办法》规定,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存在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等4种情形给予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明确澄清正名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媒体等澄清方式。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

《实施办法》还对诬告和错告进行了严格区分。

来源:荆门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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