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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速看!事关荆门中心城区禁行区域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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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0 10: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荆门市划定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有关问答


  一、为什么要划定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什么时候实施?

  答:一是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需要。从国家来看,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打好污染蓝天保卫战,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特别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的管控要求。从我省来看,《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货车淘汰报废,各市州要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方面,2018年,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均要求在2019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是打好我市蓝天保卫战需要。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显示:部分城市机动车排放已成为PM2.5(细颗粒物)的首要来源,占比高达40%左右,各地本地排放源中机动车对PM2.5的贡献平均占比在30%上下。2017年中国环科院为荆门开展的《荆门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与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研究》中指出我市机动车排放对PM2.5贡献率最高已达30%;省环科院2021年所做的《荆门市臭氧来源解析研究报告》也表明移动源对臭氧的贡献最高已达37.6%。而在移动源污染中,高排放车辆(一般指国三及以下老旧车)贡献占比更高。据研究数据测算,1辆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一年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相当于1辆国五小轿车的90倍,超标情况下相当于100-200倍。因此,管控移动源尤其是管控好高排放机动车对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意义十分重大。同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于2019年12月划定并实施,有效期2年,现已失效,目前属于重新划定。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门市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的通告》荆政发〔2022〕18号、《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荆政发〔2022〕19号,分别于2022年11月29日印发,12月31日正式实施。

  二、请问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包含哪些?如何划分?

  答: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以柴油为主要燃料且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属高排放机动车。《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门市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的通告》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具体是指但不限于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车,包括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Ⅱ以下(不含)或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Ⅲ类限值标准(Ⅲ类限值:功率37千瓦及以下排气烟度值不高于0.80m-1 ,功率37千瓦以上排气烟度不高于0.50m-1且无可见烟),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货场(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机场地勤设备等。

  三、请问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具体范围是?

  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门市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的通告》禁行范围:规定的禁用区域为“荆门三环线以内围合区域(含三环线)”。荆门市地理位置特殊,西三环、北三环过境柴油货车较多,且离我市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较近,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及部分超标车辆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为有效控制高排放车辆及超标车辆尾气排放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故将三环线包含在内。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禁止使用范围:禁止使用区域为荆门城区北至北山环、西至西三环、南至沪蓉高速、东至二广高速的围合区域。此区域为我市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物流园区集中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较多,同时考虑对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国控点位影响,实施禁用的社会效益更为明显。

  四、请问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在禁行区行驶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区作业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对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违规在禁行区行驶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对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在禁止使用区作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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