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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对方未偿还欠款 强行将车开走损坏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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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8 14: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投资公司因蔡某未依约向其偿还借款,便强行将蔡某的车辆开走。次日,蔡某返还借款后取车时,发现车辆被损坏,于是将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件:因为欠债,债主将车辆开走扣押

  2016年3月20日,因蔡某(钟祥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投资公司便派人前往其住处擅自将蔡某所有的号牌为鄂HJH5**的车辆开走。

  当日5时13分,该车通过石牌镇曾台村进港路十字路口通往荆门方向时,监控显示车辆状况良好,前后无碰撞痕迹。3月21日,蔡某向投资公司返还借款取车时,发现车门及备用轮胎损坏,于是拒绝接收车辆,并向白庙派出所报警。

  后双方协商,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经鉴定评估,该车损失10159元,蔡某支付评估费3000元,并花11404元修车。由于赔偿协商未果,蔡某将投资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构成侵权,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投资公司扣押蔡某所有的鄂HJH5**车辆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该行为是否导致蔡某全部经济损失,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监控显示车辆是在2016年3月20日5时13分从石牌镇即蔡某住所地区域驶离,并开往荆门方向,结合蔡某次日就清偿借款后取回车辆的行为,投资公司扣车显然未经车主的同意,有违蔡某本意,该行为侵害了蔡某对该车的所有权,系侵权行为。

  那么,该侵权行为是否导致蔡先生全部的经济损失呢?

  虽然投资公司声称在保管期间未损坏车辆,但综合车辆驶离监控处时无未明显受损的状况,以及蔡某还款后拒绝接收车辆、报警的行为分析,可以认定投资公司在扣车期间造成了车辆受损,其应赔偿蔡某车辆损失评估费及修辆费用。

  据此,东宝法院作出判决:投资公司向蔡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1404元、车辆修复评估费3000元,合计14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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