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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8次、180万条!荆门中院终审判决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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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13: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经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经过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获改判,李某刑期由原来的有期徒刑4年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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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李某在网上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后便通过网络贴吧和论坛发布广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8次、共约180万条,获利2.6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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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们的个人信息
居然可以这么轻易被暴露
......
2016年上半年,李某将自己百度网盘中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分别提供给孙某812万余条、袁某884万余条、曾某139万余条。孙、袁、曾3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便在网上发布广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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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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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
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判处孙某、袁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处曾某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提出抗诉
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李某共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8次,共计约180余万条,获利2.615万元,并于2016年上半年向同案被告人孙某、袁某、曾某非法提供个人公民信息共计1836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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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多次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已超过“情节特别严重”规定数量的数百倍,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一审判决仅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其他被告人的刑期相比,量刑明显不均衡,属于量刑畸轻,确有错误。掇刀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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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某的量刑偏轻,予以纠正。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李某的定罪处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什么是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来源/荆门检察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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