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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荆门住房公积金有了新政策,快看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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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4 21: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2018年5月25日,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就有关政策内容进一步阐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办事处、沙洋监狱管理局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近两年来,围绕房地产去库存,先后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管理,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缴存职工家庭代际(父母、子女)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三、异地缴存职工在荆门行政辖区内购房,借款人需本地户籍且提供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担保。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人才公积金使用政策按市委、市人才办相关文件执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完税证明在2018年6月15日前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中心贷款管理科负责解释,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事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8年5月25日


为什么要进行本次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1.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书记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住房属性定位,进一步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加强贷款风险防控,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2.保证全市公积金事业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至今年4月末,中心城区个贷率已达98%,按照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个贷率达到85%的城市可以针对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且省内周边城市已普遍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

3.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的需要。考虑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多年未调整,已不能满足职工购房的资金需要,支持作用逐步弱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需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水平适当提高。

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

2.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

3.《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管〔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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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履行了什么程序?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经3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以文件形式颁布实施。


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以切实防范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优先保证职工首套刚性自住房需求为原则,《通知》在借鉴运用省内多个城市已有做法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从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额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暂停缴存职工家庭代际(父母、子女)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变化:政策调整前,缴存职工为父母及子女购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后,仅购房者本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和办理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变化: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3.对缴存地不在荆门市的缴存职工,需提供荆门户籍证明、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担保。

变化:政策调整前,公积金缴存地不在荆门的缴存职工,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为防范资金风险,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须提供荆门行政区域内户籍及增加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担保。

4.本市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完税证明在2018年6月15日前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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