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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300元买10万条患者信息,想干吗?准备卖给商家赚钱,当事男子被抓后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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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3: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不法分子通过医疗卫生系统获取患者个人信息后再高价倒卖给商家或售假团伙,一些患者不堪推销电话骚扰,有的甚至上当受骗。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患者个人信息的案件,被告在被抓获时还未来得及转卖患者信息。

  2016年8月,时年26岁的孙某(重庆人,在荆门城区居住)通过使用昵称为“搞么子”的QQ号码添加张某(案发前是一名医生,有“珠海市卫计局服务信息系统”的账号,被另处)为好友,商谈购买珠海医疗系统患者个人信息。孙某以300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购买了珠海市卫计局服务信息系统内的慢性病诊断名册,名册中共计96904条患者个人信息,信息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就诊医院名称、就诊日期、诊断名称、联系电话、管辖机构、患者地址等健康档案、高血压档案、糖尿病档案。

  因非法获取和出售患者个人信息,张某被珠海警方查获。根据张某交代的线索,孙某随后被荆门警方抓获归案,其所购买的患者个人信息还没来得及转卖。之后,孙某被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东宝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孙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东宣 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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