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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我市加强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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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1: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要求药店不得违规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这是对市优化办《关于印发全市营商环境第一批问题整改责任清单的通知》的回应。此前,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访调研和企业家反映,我市部分药房存在变相打折、送赠品等违规销售药品等问题,呼吁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净化医药零售环境。为落实问题整改和结合创城工作的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我市药品零售经营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搭售、买卖药品或买商品送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督促药品零售门店进行清理,撤除相关宣传标志,树立合理用药理念,合理调配,规范经营,优化医药零售环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店内销售的所有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杜绝变相压低药品价格的行为。

  同时,严格依法监管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行为。零售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禁止销售的药品如***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疫苗等,一律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顾客实在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出院小结、医疗机构购药单据,在驻店药师的指导下登记销售,并建立销售专用台账。对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首次提供处方经审核购药后,再次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的,可凭首次登记处方信息销售处方药,但不得超出原登记品种范围。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对各自辖区的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或片区经理的约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荆门晚报记者汪兵洋 实习生吴文倩 通讯员易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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