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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沙洋一五旬男子刘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沙洋交警大队沙洋中队处以行政拘留3日,行政罚款2000元,并报经交警支队予以吊销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2016年12月5日14时许,沙洋交警大队沙洋中队民警在城区胜利街东方百货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鄂H28**7的小车驾驶人刘某涉嫌酒后驾驶,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后经查询,刘某曾于2014年12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月13日,刘某来到中队接受处罚,针对其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中队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并报经交警支队予以吊销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无独有偶,3月9日,钟祥交警大队联合钟祥公安局应急巡防队在北湖铁路桥路段设卡,检查过往车辆。
20时30分许,男子杜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卡点被拦停,经民警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法定酒精含量,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针对杜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大队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罚款2000元并一次性记满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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