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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小区用电同城不同价原因:没有实行供电部门抄表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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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4 12: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日前,本报报道了《小区业主用电为何同城不同价?》,报道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文中提出的问题,荆门供电公司和市物价局等单位给予了回复。

  市物价局解释,造成部分小区居民生活用电同城不同价的原因是,小区居民生活用电没有实行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居民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费,而不是直接向供电部门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在国家规定的居民合表用电价格0.58元的基础上,加收了总表与分户表之间发生的用电损耗。小区总表与分户表之间发生的用电损耗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不属于电价的范畴,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电量的实际损耗额度(不含公共公用及物业办公用电),在用户之间公开、合理分摊。鉴于国家已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果业主认为分摊不合理,可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损耗情况。要切实解决部分小区居民用电同城不同价的问题,小区居民可向供电部门申请“一户一表”改造,实行供电部门直抄到户,享受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荆门供电公司表示,对于本报所反映的荆门城区部分小区“小区转供电同城不同价,小区为何不能改供电公司直供电”的问题,一直以来供电公司都在长期予以关注。近几年来,荆门供电公司一直在与存在类似转供电小区的几个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艰苦的谈判协商,协商的核心就是希望对这些小区进行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并多次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于2014年出台《荆门市“合表”改造工作方案》,其中对有物业公司管理的专变小区“合表”改造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对由开发商(物业公司)管理的正规小区合表用户改造费用,以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改造主体,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由开发商(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筹资改造后整体移交”。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阻力非常大,协商的过程非常艰难:由于从供电产权分界点起,小区用电设施产权均归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不愿意投入资金对前期建设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设施进行改造,导致供电公司无法对类似情况的小区居民进行直抄到户。而且类似情况小区的开发商存在相互攀比、观望的情况,尽管供电公司在这方面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但成效甚微。

  (辛文)(来源: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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