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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本是有理债权人 强行索款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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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2: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因经济纠纷,河南一木业公司老板王某设计将钟祥一木业公司老板代某骗出,强行带至河南限制人身自由,还将代某殴打成轻伤。日前,钟祥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

  2015年6月之前,在河南漯河市开办木业公司的王某(现年48岁)与钟祥这家木业公司有业务往来,代某欠王某125万元货款。其间,王某多次催款,但代某找借口无力偿还。当年6月18日15时许,王某请他人以联系业务的名义,将代某骗至武荆高速石牌服务区附近,王某带其儿子等人在高速公路上将代某的车堵住,强行将代某带至王某等人的面包车上。代某在反抗过程中,被王某等人殴打致伤,最后连人带车被强行带至河南省漯河市,限制人身自由至2015年6月22日。在此期间,王某要求代某写了一张125万元的欠条。2015年6月22日,代某支付了25万元欠款后,王某才允许代某离开漯河市回到钟祥。经鉴定,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12月4日,王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民警抓获。审理过程中,王某与代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代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王某具有殴打情节且致人轻伤,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王某系因索要债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代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经济纠纷,一定要用正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千万不要采用非法拘禁或殴打欠债人等违法行为,到头来可能由受害人变成罪人。(记者 李天学 通讯员 陈军 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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