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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业主拒交费“持理” 调解员释法“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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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0 08: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总商会调委会成功化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当事一方为我市一物业公司,另一方为该物业公司服务小区的业主王某。

2017年1月至2023年12月,王某共拖欠物业服务费5831元。物业公司多次催讨,王某拒绝支付。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于今年5月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按照我市诉调对接机制相关要求,这起纠纷被委托至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总商会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分别致电王某及物业公司经理,在初步厘清纠纷症结后,决定单独约见王某进一步了解缘由。

王某一见到调解员就诉苦:“我这套住房从2016年拿钥匙至今没装修没入住,平常也不去,从没消耗小区一度电一升水,哪来物业服务一说?没有服务怎么能收费?没有享受服务怎么要付费?”

针对王某一连串看似有理的质疑,调解员耐心地一一解答:“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内的公共服务包括水、电、暖、消防、安保、绿化、卫生、监控等等,你没住,但这些服务内容一样不能少,服务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当然也包括你。你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不是物业不提供服务,而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没有来居住。”调解员进一步解释:“服务是商品,物业服务也是商品,既有使用价值,也有成本支出。物业公司不会因为一个或几个业主没有居住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没有居住的业主也不能以‘我没享受服务’‘我不需要服务’等为理由而拒绝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定义务。”

调解员指出,空置房不交纳物业费,既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这不能成为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此,从现行法律来看,空置房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法律也不会支持。

听了调解员于情于理于法的分析解释,王某才认识到原来空置房屋也是要交纳物业服务费,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于法不符、于理不合、于情不通的,原来的个人认知是片面而错误的。王某当场表示,回去后马上把所欠物业服务费结清。

次日,物业公司经理致电调解员,王某已结清了所欠物业服务费,并感谢调解员所做的工作,通过释法改变了该业主固有认知,也为他们催收同类型物业服务费提供了范例。

至此,一起困扰当事双方多年的物业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甜甜 简龙飞)(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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