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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新规本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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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6: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记者获悉,《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本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市城管委联合市司法局从2023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办法》。《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同时借鉴了省内外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并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经过多轮调研、会商,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历时8个月成形。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审批与设置、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根据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审批、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文旅、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横向互通机制,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有关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

我市还将配套编制出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指导各县(市、区)制订符合自身特色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方案,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同时,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排查及整改工作,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电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我市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安全、有序、可控。(记者杨涛 特约记者周虎平 通讯员张凯)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实体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城市容貌相融合。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一楼宇一标识、一线一面”,一个主体设置一个户外招牌,在不同朝向有多个出入口的,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

(三)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四)商业特色街区按规划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有关规定。在处罚方面,未及时拆除大型户外广告,或违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涛 周虎平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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