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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深夜携带大量银行卡取现,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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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4 13: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1日深夜,两名可疑男子携带大量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上取现。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生态运动公园警务站接到指令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这两名为电诈分子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如图)。

1日5时许,生态运动公园警务站接指挥中心指令,有两名可疑男子在掇刀辖区多个银行的柜员机上大量取钱,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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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供图

接到指令后,民辅警立即对掇刀辖区内银行进行巡查,排查数家银行后,最终在白云大道某银行发现了线索。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将两名可疑男子控制住。

“你们为什么要大量取钱?取钱后做什么?哪里来的大量现金?”民警当即对二人进行询问。两名男子面对民警不断提出的问题,一下子神色紧张,给出的回答“牛头不对马嘴”,十分可疑。

民警遂对两男子进行搜查,经现场了解两人身份信息,一人姓杨,一人姓马,民警从两人身上搜出银行卡115张,现金19900元,手机2部,车钥匙1把,驾驶证一本。

面对大量银行卡,民警立刻提高警惕,随即对杨某某和马某驾驶的鄂H牌照黑色越野车进行进一步搜查,又搜出银行卡273张,记账本3本,对讲机一部。

经突审,杨某某和马某对其为电诈分子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民警将两人及其财物一并移交掇刀石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民警提示: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金融账户等出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一旦账户涉及违法犯罪,不但会影响自己的征信,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切莫因贪小便宜而受不法分子的诱惑,发现类似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举报。(记者李柬 通讯员贺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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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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