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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全市首例涉“依托咪酯”犯罪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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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18: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

昨日,记者从掇刀区人民法院获悉,全市首例涉“依托咪酯”犯罪案在该院审判,一男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依托咪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在我国以药品形式存在的有“依托咪酯”注射剂、“依托咪酯”原料药两种,主要用作***,是咪唑类衍生物,为非巴比妥类静脉***,是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临床上作用迅速而短暂,入睡快,苏醒也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

“依托咪酯”相关药品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合法使用“依托咪酯”制剂,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才可以销售“依托咪酯”原料及制剂。

今年9月,我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起非法销售带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案件,便快速采取行动,在荆门城区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男,今年28岁,掇刀人)。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李某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今年8月、9月,李某多次前往湖北省天门市找一女子以每颗19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共计570颗。之后,李某回到荆门城区以每颗300元至3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计100颗,非法获利1.6万余元。

一审认为,李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指出,“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上瘾”更“上刑”。今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今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一旦构成犯罪,所判刑将更重。此案李某所犯案因发于新的规定之前,所以以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论处。

法官提醒,请广大市民朋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上头电子烟”。(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 龙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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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品犯罪量刑有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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