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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11名“酒司机”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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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 16: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11月29日上午,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1起危险驾驶案,11名“酒司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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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系列醉驾案例再次警示大众,摒弃侥幸心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一:醉驾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今年1月19日20时许,费某(男,今年34岁,掇刀人)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城区月亮湖路与五一路交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随即,民警将费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29日,检验结果显示从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5mg/100mL,确认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费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1月29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费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等,遂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醉驾正三轮摩托车被查获

去年11月21日19时许,叶某(男,今年66岁,掇刀人)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掇刀区团林铺镇交管站门前路段时,撞上一名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造成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叶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24日,检验结果显示从叶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1mg/100mL,确认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叶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心存侥幸醉驾被查获

今年4月18日21时许,李某(男,今年39岁,掇刀人)酒后心存侥幸驾驶轿车行驶至荆门城区白云大道与官堰湖大道交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随即,民警将李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23日,鉴定意见显示从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5mg/100mL,确认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审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四:醉驾撞车被查获

去年9月24日4时许,苏某(男,今年24岁,湖北潜江人)酒后驾驶轿车沿荆门城区龙井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百盟慧谷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苏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28日,检验结果显示从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4mg/100mL,确认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苏某明知对方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8月26日凌晨,肖某(男,今年34岁,掇刀人)酒后驾驶轿车沿荆门城区汉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栋门前三岔路口右转时,与右前方停放在路边的一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肖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年9月2日,检验结果显示从肖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2mg/100mL,确认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肖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月12日21时许,杨某(男,今年27岁,掇刀人)酒后驾驶轿车沿荆门城区荆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城汽车城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一压路机左侧尾部相撞,造成杨某及搭乘的一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18日,检验结果显示从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2mg/100mL,确认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压路机方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就赔偿一事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五:醉驾撞护栏被查获

今年1月17日20时许,陶某(男,今年40岁,掇刀人)酒后驾驶轿车沿34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掇刀区麻城镇麻城加油站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陶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28日,检验结果显示从陶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4mg/100mL,确认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陶某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案例六:醉驾撞人被查获

去年10月29日20时许,陈某(男,今年37岁,沙洋人)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荆门城区沿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纳佳城小区门前路段时,撞上路边一行人,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陈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1月2日,检验结果显示从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9mg/100mL,确认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陈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七:醉驾与人发生争执被查获

今年3月31日5时许,朱某(男,今年28岁,东宝人)酒后驾驶轿车从荆门城区白云大道一小区停车场内出发,行驶至停车场入口道闸处时,欲强行从入口驶出,并与保安发生争执。其间,有人报警。

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朱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日,鉴定结果显示从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4mg/100mL,确认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审判决,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八:多次酒驾被查获

去年12月31日23时许,刘某(男,今年36岁,东宝人)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荆门城区白云大道掇刀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随即,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今年1月6日,检验结果显示从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6mg/100mL,确认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外,刘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15日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宝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一审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5月12日21时许,胡某(男,今年53岁,沙洋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城区官堰湖大道与白云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17日,检验结果显示从胡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7mg/100mL,确认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外,胡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2日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宝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一审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记者 秦文 通讯员 宋芬 龙佳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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