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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3名被告人均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2021年5月15日晚,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镇一酒店附近发生一起盗窃案,车主停放的一辆面包车被盗。由于该面包车已有些年头,比较旧,车主大意将车钥匙放在车里,哪想被贼偷走。
警方接到报警后,快速行动,摸排嫌疑人行踪,于2021年6月22日展开收网行动,抓获一盗窃嫌疑人。随后,另外两名盗窃嫌疑人归案。经调查,这3名嫌疑人均为聋哑人。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3人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他与之有关系的不法者也受到相应处罚。今年2月22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
一审查明,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为楚某(男,41岁,河南人,住沙洋县沈集镇,无固定职业)、申某(男,42岁,屈家岭管理区人,个体工商户)、陈某(男,33岁,荆门人,无固定职业)。
2021年5月16日凌晨,楚某窜至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镇一酒店附近发现一面包车车门没锁,在车内找到车钥匙后将其偷走,该车价值2933元。得手后,楚某将该车藏匿于城区一停车场。
此外,楚某还伙同申某、陈某盗窃作案两次,偷得两辆正三轮摩托车。
2018年8月22日晚,楚某邀约申某、陈某等人一同窜至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团林铺镇一小区盗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价值3833元。作案中,他们分工明确,楚某负责用工具剪断车锁,申某、陈某负责望风。后来,楚某将该车销赃至湖北天门。2020年7月3日晚,楚某再次窜至该小区,盗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价值2833元。后来,楚某将该车用于自己骑乘。
一审认为,楚某单独或者伙同申某、陈某等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楚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申某、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均系聋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均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申某、陈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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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盲人犯罪可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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