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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犯滥伐林木罪案件,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涉案人为周某,今年50岁,东宝人。
2020年9月21日,森林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宝区栗溪镇两处山林被砍伐,而无证据显示两处山林砍伐时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系周某在购得山林后实施了非法采伐活动。
周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讯问。经鉴定,周某非法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50.2立方米。2020年10月26日,警方收缴周某赃款8000元。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周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18年11月,周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得东宝区栗溪镇一村民的山林。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持油锯砍伐山林中的树木,共砍伐木材8车,出售53.78吨,获利2.4万余元。2019年2月,周某以7000元的价格购得东宝区栗溪镇另一处山林。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持油锯将山林树木砍伐,共砍伐木材4车,出售25.28吨,获利1万余元。
一审认为,周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周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周某系患有重疾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周某的违法所得3.4万余元(已缴纳8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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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56条规定,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均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57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
森林法第76条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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