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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巷尾] 口头担保有法律效力吗?答案:一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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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00: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口头担保有法律效力吗?答案:一般没有
法院: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显示,为该起货物买卖合同进行口头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前不久,市民明某因口头保证成了被告。东宝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查明,王甲之子王乙(已故)生前租赁明某的猪舍用于养猪、狗。经明某介绍,王乙在江某处购买猪饲料,共欠货款6.1万余元,明某为王乙提供了口头担保。2018年3月12日,王乙意外身亡。王乙身亡后,其遗留在养猪场的母猪20头、三轮车1辆等财产,由王甲等委托他人于2018年3月27日拖走处理,20头母猪售价2.4万元。2019年1月、4月,明某代王乙支付江某饲料款共计2.1万元。

  另查明,王乙生前未婚,也无子女,其母早年离家出走,不知去向,除其父王甲外,再无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院认为,王乙生前因养猪需要向江某购买猪饲料,江某向其供应,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江某已完成标的物交付,王乙未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案中,王甲于2018年3月27日对王乙遗产处理前,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且亲自到现场参与了王乙遗产的接受处理,视为其接受继承。故王甲应在其继承的王乙的遗产范围内对王乙欠付江某的货款承担支付责任。根据此案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由王乙继承的仅为20头母猪的价款2.4万元,江某后来主动要求王甲在2.4万元范围内支付货款,对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予以放弃。

  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此案中,明某与江某口头约定对王乙所欠货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江某未要求其订立书面合同,也未要求其在王乙所欠饲料款的明细清单上作为保证人签字,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甲支付江某货款2.4万元。

  法院认定明某对王乙的担保不成立,那么此案中明某代王乙支付的饲料款2.1万元是不是可以追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虽然明某与王乙的保证合同不成立,但明某的口头担保或存在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看来,若明某对支付的2.1万元主张追索,打起官司来,法院也不一定支持。(荆门晚报 记者秦文 通讯员范缤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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