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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荆门将执行分级诊疗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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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5 19: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重磅消息,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分级诊疗新政。

  符合转诊条件但未规范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报销比例降低50%;

  不符合转诊条件自行上转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11月12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全市分级诊疗培训会,对市政府印发的分级诊疗新政进行详细解读,安排部署各级医疗机构遴选确定本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等工作,以确保新政于2021年1月1日准时实施。

  10月下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规范首诊转诊、健全分级诊疗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双向转诊信息化建设、宣传引导、强化责任等6个方面对我市分级诊疗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首诊转诊制度。

  《意见》明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纳入分级诊疗政策实施范围。

  荆门市统筹区域内基本医保(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病,按照“基层首诊,急诊就近就便”原则,在荆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查。

  遇急诊急救的危重病人,首诊医疗机构要在充分评估病情并做好就地抢救基础上,及时与上级医疗机构衔接,做好转诊工作。

  遇危重疑难病例处置困难且不能及时转诊的,要立即请上级医疗机构相关专家现场或远程会诊协助处理。

  荆门市范围内,患者在首诊医疗机构未能明确诊断的,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在首诊医疗机构能够明确诊断且属于首诊医疗机构病种目录范围内的,要就地直接收治,诊断明确的专科疾病,可直接在专科医疗机构收治;不属于首诊医疗机构病种目录范围内的,要立即上转或下转至该病种对应级别的医疗机构收治。

  按照“就近就便、专病专治"原则,允许同级医疗机构互转。

  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救治后病情稳定,只需接受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和护理等服务的,要及时转至下级医疗机构接续治疗。

  《意见》对市外转诊的权限和流程进行了规范。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市一医、市二医、市中医医院)负责患者向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转诊,全市其他医疗机构不得向市外转诊。

  全市其他医疗机构接诊患者,经病情评估,认为确需转市外三级医疗机构的,要及时提请市级三级医院远程会诊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就地直接转诊。

  经远程会诊,市级三级医院能够诊治的,要立即按程序转至市级三级医院诊治,一方面保障患者病情不延误,另一方面减轻患者不必要的赴市外看病费用负担,同时也减少医保基金消耗。

  凡在我市统筹区域参保人员在异地出差、务工、入学、居住等需异地就医的,按荆政办发[2016]9号文件执行。

  《意见》对分级诊疗进行了进一步的激励约束。

  基本医保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在荆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的,不再重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向上转诊的,按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补齐差额;向下转诊的,不再另设起付标准。

  参保患者经明确告知后,符合转诊条件,但未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住院医保报销比例降低50%;不符合转诊条件,但自愿选择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住院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意见》强化了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目标考核。

  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分级诊疗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指标体系,定期监测考评,考评结果与医疗机构医保资金结算挂钩。

  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因转诊程序、知情同意、政策宣传等落实不到位,导致患者医保报销损失的,该患者医保应报销但未报销的费用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为确保分级诊疗新政于2021年1月1日准时实施,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已组织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近三年诊疗的所有病种280多万例病例进行了全面评分权重分析,并充分征求医疗机构意见,形成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病种指导目录。本次培训会要求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在市级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遴选确定本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鼓励下级医疗机构遴选一定比例的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推动提升服务能力,逐步降低并严格控制上级医疗机构遴选下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的比例,既避免“小病大看”,也保障上级医疗机构的专业梯队建设,从而实现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功能的精准定位,推动各医疗机构看该看、能看的病,实现不同难易程度的疾病到对应级别的医疗机构诊治。(记者张爱华 通讯员许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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