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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备受广大群众青睐,但是部分摩托车驾驶人缺乏法律意识,总认为酒驾只属于驾驶汽车,殊不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11月11日上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5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进行了集中审理宣判。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陈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果园三路与五一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陈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mg/100ml。
2020年7月8日21时许,朱某酒后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后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行至杨湾路与白庙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朱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2.8mg/100ml。
2020年7月1日21时许,民警在杨湾路与白庙路路口执勤时,发现赵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经检测,赵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严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果园二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严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3mg/100ml。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黄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关帝路与望兵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黄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9mg/100ml。
蜀黍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普通二、三轮摩托、轻便摩托车以及超标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所以酒后驾驶摩托也是酒驾。同时,摩托车稳定性差,更容易发交通事故。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平稳有序,请勿抱有侥幸心理。谨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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