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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论] 荆门人注意!这35种狗或将不能在小区里养了!哈士奇、萨摩耶都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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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2 16: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6月11日
湖北省公安厅官网发布了
《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家里养狗的人,快来了解一下!

1.jpg

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省公安厅借鉴外省市和武汉市立法实践,商农业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6月12日起,至6月18日17时止。社会各界群众对《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有不同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向省公安厅反映。(信件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电子邮件地址:HBZAZDZAK@QQ.COM

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81号北213办公室,戴警官收,邮编:430070。

《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省内外立法实践,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品种、体高等标准,现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如下:

一、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2.jpg
二、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5个品种的犬只,以及具有下列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1、以下工作用犬
所有种类的獒犬(Mastiff)
雪橇犬(Malamute)
拳狮犬(Boxer)
笃宾犬(Dobermann)
大丹犬(GreatDane)
大白熊犬(GreatPyrenees)
纽芬兰犬(NewFoundLand)
可蒙多犬(Komondor)
罗威纳犬(Rottweiler)
圣伯纳犬(St.Bernard)
萨摩耶德犬(Samoyed)
德国牧羊犬(GermanShepherdDog)等;
2、以下猎犬
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d)
巴山基猎犬(BassetHound)
寻血猎犬(Bloodhound)
苏俄牧羊犬(Borzoi)
猎狐犬(Foxhound)
灵缇(Geryhound)
猎鹿犬(Deerhound)
威玛猎犬(Weimaraner)
波音达猎犬(Pointer)
贝生吉犬(Basenji)等;
3、以下梗犬
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
边境梗(BorderTerrier)
牛头梗(BullTerrier)
凯丽蓝梗(KerryBlueTerrier)
美国斯塔福郡梗(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等;
4、以下非运动犬
比特犬(PitBullTerrier)
斗牛犬(BullDog)
松狮犬(ChowChow)
大麦町犬(Dalmatian)等;
5、以下其他类别的犬
土佐犬(Tosa)
秋田犬(Akita)
雪达犬(Setter)等;
6、以下柴犬
中华田园犬(Chinese Pastoral Dog)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地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已经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明确的,从其地方规定;未制定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从2016年起,湖北省就已经开始施行禁养大型犬的规定。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如何“养犬” 荆门有明确规定

荆门具有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是从2017年2月开始施行。针对“养犬”一事,已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


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束犬绳;饲养犬只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劝阻携犬人携犬进入。


如果违反会有什么处罚?
《条例》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或者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荆门晚报综合湖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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