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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对 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东宝辖区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
贷款对象包含以下人员:1.城乡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02、办 理 条 件
1.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投入的资金额要大于贷款额度,并正常经营
3.需东宝区在职在编人员、国企正式员工、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反担保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03、贷 款 额 度 及 期 限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由财政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单次贷款期限为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但累计不超过3次。
04、办 理 材 料
1.《东宝区创业担保贷款及反担保资料》;
2.《工商营业执照》;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及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05、申 报 程 序
个人申报→乡镇、社区人社服务机构初审→区就业人才局组织经办银行实地审核→区财政局、区就业人才局、经办银行三方会审→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地址:东宝区泉口一路15号
(东宝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一楼服务大厅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24-2378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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