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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对其搜身,扣押证件、手机等物品,并指使他人采取恐吓、贴身看守等手段对其进行洗脑,这一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给出了答案:上述行为属于非法拘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
2018年4月6日下午,外地人小张在网上被一女子(具体身份不详)以创业发财相诱骗至荆门城区一家属区传销窝点。为逼迫小张加入传销组织,该窝点人员采取搜身,扣押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以及指使窝点内多人以恐吓、贴身看守等手段,将小张控制在房间内,对他进行洗脑。2018年4月11日18时许,警方捣毁这一传销窝点,抓获该窝点负责人彭某(27岁,陕西人),并解救出小张等人。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被告人彭某提出他没有对小张实施非法拘禁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彭某作为传销窝点的直接负责人,对小张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证据相互印证,其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犯非法拘禁罪。(记者王清华)(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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