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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12: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婚前约定房产赠与 婚后不一定作数
法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

  签订了婚前书面协议并亲笔签字的赠与协议能否被撤销?当事人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协议条款,一审法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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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城区一房产属于廖某单独所有。2016年6月6日,廖某与刘某签署《婚前协议书》,协议约定:廖某自愿将上述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承诺孩子出生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刘某的姓名。


  在签署该协议的当日,双方登记结婚。两人的小孩出生后,廖某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廖某担心自己利益受损,于是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现赠与的不动产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廖某在不动产产权转移之前可主张撤销房产赠与,廖某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房产的赠与。


  对于一审判决,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称,此案所涉《婚前协议书》是双方对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特别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因房屋是否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且此案双方签订协议书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不应适用合同法撤销规定。


  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此案赠与约定中的房屋尚未发生物权变更登记,故廖某可以撤销该赠与。上诉人刘某提出该约定系合法有效,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等有关赠与的性质、效力等方面的上诉理由,均不影响廖某行使撤销权,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王清华 通讯员王义进 刘清华)


撤销赠与需符合哪些条件


  法官介绍,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外,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法官介绍,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外,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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