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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一个多月抽头100多万元 还备下30万元欲行贿 8男子开设赌场渔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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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8 14: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个80后、90后的青年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租住房屋,提供赌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因开设赌场罪,8人分别领刑受罚。

  分工合作,开设赌场

  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京山严某(1985年出生,无固定职业)邀约黄某、廖某甲、丁某在京山县一餐馆商议,由4人合伙在钟祥境内开设“三公”赌场(一种利用扑克牌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盈利按约定比例分成。随后他们4人把左某、耿某、高某、廖某乙拉进来,一起管理赌场。严某负责管钱管账、支付赌场开支及赌场内外安全;黄某负责寻找赌场及赌场内外安全、赌场内秩序等事项;左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找场地、安排放哨、安排运输车辆等事项;高某、耿某负责在赌场发牌,提“水钱”;廖某乙负责每天开车转运赌场相关设备和赌具、接送参赌人员。同时,严某、黄某、廖某甲、丁某分别负责联系京山、钟祥、随州等地人员到赌场赌博。

  2015年4月下旬至2015年5月28日晚,一个多月时间里,严某、黄某、廖某甲、丁某、左某、耿某、高某、廖某乙等人先后在钟祥市客店镇邵台村、杨庙村、朝阳店村,京山县杨集镇新庙村、五童观村,钟祥市九里回族乡黄庵村、杨桥村、平桥村等地租用农户房屋和其他房屋,采用发扑克牌翻“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29场次。

  设置“安全储备金”,以防万一

  每天赌博结束后,由严某支付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并结清赌场当天各项开支。严某、黄某等人商定,赌场“水钱”除用于每天安全费、赌场人员工资、生活费等开支外。另从当天“水钱”中拿出2万元用作“安全储备金”(东窗事发时,用于打点疏通关系),然后对“赢利”进行分配。严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收取了15天的“安全储备金”,共计30万元。

  除去上述开支后,严某、黄某、廖某甲、丁某四人把剩下的钱分成六等份进行分配,五个门子各拿一份,还有一份作为4个股东的固定报酬(工资),由严某、黄某、廖某甲、丁某按30%、30%、25%、15%的比例进行分配。

  抽头渔利100余万元后被抓获

  这些钱被4人按比例装进了自己的口袋。2015年5月28日下午,4人在钟祥市九里回族乡杨桥村孟某家中开设“三公”赌场,邀约50余人聚众赌博时,被钟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抓获高某等参赌人员11人,收缴赌具扑克牌10副、赌资人民币3.3235万元、砍刀3把、点钞机1台、扣押现场遗留车辆24台。 截至案发时,严某、黄某、廖某甲、丁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00多万元。之后,左某、耿某、高某、廖某乙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严某等人被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构成开设赌场罪,“安全储备金”也是赃款

  钟祥法院审理认为,严某、黄某、廖某甲、丁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左某、耿某、廖某乙、高某明知同伙开设赌场,仍接受邀约在赌场中提供服务,获取报酬,严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8名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严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廖某甲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左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耿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廖某乙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对严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严某、黄某、廖某甲、丁某认为“安全储备金”虽在自己这里,但属于临时保管,不应该计入获利金额,遂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全储备金”系严某等人从赌场获利之中提取的,并由严某等人占有、控制、支配、使用,其他人对此资金并无支配权。案发后,严某等人用“安全储备金”向他人疏通,属于对赃款的处置,因此“安全储备金”属于赃款。遂判处严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廖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其他维持原判。(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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