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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醉驾入刑 6名醉驾司机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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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20: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如今“醉驾入刑”已有7年之久,仍有少数心怀侥幸者将法律抛之脑后,最终触犯法律。

  8日上午,由交警东宝大队依法查处的6名醉驾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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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2016年7月22日16时许,许某某(男,1974年3月9日生,江苏省扬州市人,身份证号:32108819740309XXXX)驾驶鄂HH7XXX号小型汽车在中辰工贸门前与刘某某驾驶的鄂HHRXXX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92.19 mg/100ml,确认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5月 8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10月3日6时许,刘某承(男,1993年10月20日生,湖北省枣阳市人,身份证号:42068319931020XXXX)酒后驾驶一辆鄂HFF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白云大道向东桥灯控路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怀疑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57.2mg/100ml,确认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5月 8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10月6日16时许,张某某(男,1957年3月3日生,东宝区石桥驿人,身份证号:42080019570303XXXX)驾驶鄂H99XXX号二轮摩托车在石桥驿老街与新街交汇处,与行人罗某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检查,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85.8 mg/100ml,确认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5月 8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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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18日20时许,冯某某(男,1970年8月9日生,湖北省荆门市人,身份证号:42080219700809XXXX)酒后驾驶一辆鄂HG1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象山大道天鹅广场灯控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56 mg/100ml,确认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5月 8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因冯某2015年2月21日犯非法持有****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2年。此次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6年10月31日5时许,马某某(男,1988年12月13日生,湖北省钟祥市人,身份证号:42088119881213XXXX)酒后驾驶一辆鄂HBH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长宁大道金桥大酒店门前时,与一辆鄂HCPXXX号小型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怀疑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酒精测试不成功,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95 mg/100ml,确认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5月 8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11月1日20时许,周某(男,1983年3月17日生,湖北省荆门市人,身份证号:42080219830317XXXX)酒后驾驶一辆鄂K9Y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象山大道天鹅广场雨霖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220 mg/100ml,确认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5月 8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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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判决

  经东宝区人民法院审判,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马某某、周某等人醉驾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且6人亦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某等人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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