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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
2016年3月,邓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驾驶挖掘机、推土机、翻斗车,在自己购买的京山县石龙镇堰塘(2009年办理林权证)四周林地取土扩堰修建水库。此后,京山县林业局石龙林业管理站对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但邓某某仍不停工,管理部门遂报案处理。经京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邓某某占有林地面积20.376亩。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邓某某认为自己办理了林权证后用地天经地义、合法合理,对涉案所占林地面积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案件承办检察官从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如何办理征地证件手续等方面耐心解释,邓某某听后自感惭愧,主动撤回申请。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京山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非法占用林地数量、邓某某主动投案接受讯问等因素,对其作出单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如何征地,参考法条。非法占用,绳之以法。遵纪守法,人人须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通讯员 韩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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