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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一男子因醉驾犯下此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初中文化,务农,沙洋人。2020年12月25日,李某曾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2021年9月29日,李某曾因醉驾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10月19日,李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月17日早晨,李某在自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洋县高阳镇一乡村公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94毫克/100毫升。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应当从轻、从宽处罚;同时,李某具有前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有罪,应当从重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相关链接 醉驾追刑责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10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而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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