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洋丰科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为东宝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明强,执行局及执行法官刘鑫各送上一面红彤彤的锦旗(如图),以表对一标的额366万元的执行案执结的答谢。据悉,这是该院强力执行的一个缩影。
荆门晚报通讯员 邓亚男 摄
2021年3月28日,湖北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一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书,约定贵州公司向湖北公司购买循环式空气能辣椒烘干机4套,总价516万元。后来,湖北公司完成发货并安装调试,但贵州公司在支付150万元后未再支付尾款。为此,湖北公司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
2022年,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公司向湖北公司支付货款36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贵州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贵州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贵州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执行,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直至今年11月12日,一条重要线索反馈上来。据相关信息显示,贵州公司于今年辣椒成熟季节进行了大量辣椒烘干及干辣椒销售工作,由此看来其存在收入。
案情就是命令,这一线索迅速上报到王明强处,并引起了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和周密部署,一场执行攻坚战由此打响。 该院成立了以王明强为组长的攻坚小组,首先迅速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4套辣椒烘干机;其次,王明强于11月13日带队一同赶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并争取到当地法院的鼎力支持;最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短兵相接”。
面对阵势强大的东宝执行团队,贵州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拖延战术,打电话要么不接,要么说在外地,还有就是无钱执行。“起初,被执行人很嚣张,以为外省的我们把他没办法。”王明强团队有备而来,面对此类情况,他们沉着应对,快速依法以贵州公司实际控制人妨害执行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很快,这一处罚决定也通过手机发到对方手中。面对盖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红印公盖的司法拘留法律文书,对方似乎看到了法院执行此案的决心,态度立马好转,并主动到当地法院与执行干警见面。在强大法律威慑下,对方败下阵来,积极配合执行。经过当事双方反复协调,最终于11月17日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湖北公司自行拆除循环式空气能辣椒烘干机3套用以抵付贵州公司欠付货款;湖北公司另行支付21万元给贵州公司。
在设备拆除期间,遭遇贵州公司工人阻挠,对方声称贵州公司拖欠他们工资,不允许拆走设备。对此,执行法官释法明理,排除干扰。11月29日,设备拆除工作顺利完成,案子执结。(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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