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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进他人住宅偷了一部手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哪想还是被抓。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起盗窃手机案,涉案人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涉案人为简某,女,今年53岁,沙洋十里铺人。
2019年5月13日7时许,简某骑着一辆两轮踏板摩托车来到沙洋县十里铺集镇北街一石灰店购买石灰粉,因门店卷闸门关闭,她便来到门店南边的一住宅堂屋喊了两声,无人答应。这时,简某窥见堂屋玻璃柜上放着一部手机,看四周无人,遂顺走手机,快速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简某回到家后将手机关机,并将手机卡和手机硅胶套内的100元现金取出,最后将手机藏匿于卧室梳妆台第一个抽屉内。
手机主人当时正在后屋厨房烧早饭,等他忙完回到堂屋时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
警方展开调查,很快锁定作案人简某,于当晚将简某抓获归案,并在简某住宅西边卧室内查获被盗的手机和100元现金。
据了解,失主被盗的手机是花费1000余元在网上购得。警方查明案情后,以涉嫌盗窃罪将简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简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简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简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均要被追刑责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李胡兵 田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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