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荆门 活动
查看: 3402|回复: 0

[本土资讯] 承揽转包工程 该找谁讨要工程款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81

回帖

3万

积分

注册时间
2016-10-31
最后登录
2026-3-12
荆币
22201
回帖
81

实名认证微信认证社区元老忠实会员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20-9-7 17: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一工程的劳务部分违法分(转)包后产生付款纠纷,实际施工人除了主张末端转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外,还主张中间违法分包的武汉某建筑劳务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有法律依据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事件回放 工程款纠纷闹上法庭

  2018年3月5日,武汉某建筑劳务钟祥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吴某(今年51岁,钟祥人)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由该建筑劳务钟祥分公司将其从北京一公司处承接的钟祥一改造工程项目(发包人为钟祥一公司)中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泥工、杂工及其他劳务分包给吴某承建。

  吴某另与郭某(今年42岁,钟祥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将其承接的上述木工改造工程项目转包给郭某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以建筑展开实际面积按44元/平方米据实计算,工程款根据进度分期支付,主体完工付总工程量的80%,砌砖、粉刷完工后再付工程总量的20%等。

  后来,郭某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已交付使用,然而吴某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下工程款17.6万元未付。此款经郭某多次索要无果,导致闹上法庭,郭某要求吴某支付欠款,违法分包工程的武汉一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 分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受理查明,武汉某建筑劳务钟祥分公司系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涉及层层分(转)包,故需从合同的效力入手,再就其他问题进行逐一解决。

  第一,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之规定。钟祥分公司将其承接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吴某,后又由吴某包给郭某,因吴某与郭某均系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建此项工程所需资质,故上述分包行为均无效。

  第二,关于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吴某在其出具的证明中认可对郭某尚有劳务费17.6万元未结清的事实,且当庭对该事实再次予以确认,虽其与郭某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但此项工程已交付使用,故吴某依法应向郭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因武汉某建筑劳务钟祥分公司将此案诉争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吴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具有过错。另外,钟祥分公司作为分包人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实际施工人未获得应得工程价款,应与吴某就未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其系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发生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建筑劳务公司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郭某工程款17.6万元及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对吴某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 分包公司担责无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后,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此案争议的焦点为该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应对吴某欠付郭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8条第3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此案中,钟祥分公司与吴某有合同关系,吴某与郭某有合同关系。该公司及其钟祥分公司均没有与郭某约定愿意就诉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此案判断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郭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也就是承包人是可以向吴某主张工程款,但并未规定作为涉案工程分包人的武汉某建筑劳务钟祥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若郭某起诉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那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武汉某建筑劳务钟祥分公司都不承担连带责任,那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也自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即“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某工程款17.6万元”,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武汉某建筑劳务公司对吴某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荆门晚报记者 秦文 通讯员 李胡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