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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查获13人!钟祥公安重拳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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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0: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
  为扎实推进“平安荆楚行动”,压降交通事故,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月10日晚,钟祥市公安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统一行动。
  行动中,钟祥公安全警参与,各派出所联勤联动,在全市共设20个卡点,大范围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积极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管控格局,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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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晚,共检查车辆2000余辆,查处酒驾违法行为13起,其中涉嫌醉酒驾驶2起,无证驾驶1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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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此,钟祥公安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依法依规驾驶机动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钟祥公安将常态化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全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来源:平安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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