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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200万元不还 他将价值1440万元的股权转给儿子
这样就能逃避执行? “转让协议”被法院撤销
2017年6月,京山法院在一案件中判决周甲(男,55岁)偿还曹某(女,56岁)200多万元及利息。同年9月,周甲和儿子周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甲将其持有的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周乙,转让价格为1440万元,随后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周甲转让股权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曹某。之后,曹某认为周甲虚假转让财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登记回周甲名下。
周甲辩称,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是由周乙承担周甲对另外6名债权人共计1440万元的债务。
经一级、二级法院审核认定,除与一位债权人杨某存在90万元的欠款关系外,周甲所称的其他债务关系均无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为父子;股权转让款以代替还债的方式支付,而这6名债权人中,部分为周甲亲属,部分系周甲朋友或以前的同事,当事人均为亲友。鉴于各方之间的亲近关系,周甲与这些债权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证据不足,此种情形足以导致对周乙未向这些债权人实际支付所代还款项的合理怀疑,且至今周乙均未向这些人实际还款。因此,周甲向周乙转让股权系无偿转让财产。
周甲对曹某所负债务,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诉讼期间,周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周乙。股权转让后,周甲目前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仅如此,周甲事后通过债权转让,将其对周乙的债权分割转让给其亲属及友人,也阻断了曹某向其债务人周乙代为请求的可能。周甲在明知对曹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无偿向其子转让仅有的财产,以致曹某的债权实际落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该转让行为应予撤销。
法院遂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恢复登记为周甲所有。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荆门晚报记者 朱运兵 通讯员 王义进 熊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