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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缓刑期又犯事,一诈骗罪犯被收监执行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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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20: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缓刑期间若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该罪犯的缓刑是不是该被撤销?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缓刑执行机关申请撤销缓刑案的裁定给出答案,该罪犯缓刑被撤销,他将被收监执行3年有期徒刑。

  该罪犯为杨某,今年36岁,湖北天门人。

  杨某于2016年9月12日因诈骗罪(与人合伙租车抵押借款,租车公司报案)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天门市司法局执行。天门市司法局于今年7月3日书面建议该院撤销对罪犯杨某的缓刑。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天门市司法局提出,罪犯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其手机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后经走访调查,了解到杨某已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6月9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处以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戒毒两年,无法到该局接受社区矫正,依法建议对杨某撤销缓刑。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于2019年5月24日21时40分在汉口开往哈尔滨的T182次列车上被乘警发现神色慌张,形迹可疑。经乘警询问,杨某自称于2019年5月23日13时许在沙洋吸食过毒品。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对杨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证实杨某吸食过毒品。杨某随后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处以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法院认为,罪犯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强制隔离戒毒,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对执行机关提出撤销罪犯杨某缓刑的建议,该院予以支持。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法裁定撤销该院对杨某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链接 撤销缓刑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荆门晚报通讯员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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