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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花58万元买了一辆原价98万元的抵押宝马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投保了全车盗抢险,没曾想车辆被抢走,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给出答案。
当事人:购买盗抢险的抵押车被抢
2016年11月8日,皮女士与一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并于当日支付现金58万元购买了一辆抵押宝马车。
双方交易时,该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该抵押车的登记所有人,仅持有该车原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
买下车后,皮女士于2016年12月6日为该车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56.8万元的全车盗抢险(未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
购买保险时,皮女士应要求将车辆开过去供保险公司核实,并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和该车原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核实了皮女士出示的证件和车辆后,保险公司与她签订了保险合同。
2016年12月16日22时左右,皮女士正准备驾驶车时,4名男子突然冲出来将车抢走,她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对此案展开侦查。至今,案件尚在侦查中,车辆未追回。
保险公司:购车人不具有抵押车保险利益
皮女士就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皮女士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车被多次抵押,其中2015年9月该车被原车主第一次抵押给了银行,同月又二次抵押给了小额贷款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银行在第一次抵押中获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且在与银行的抵押合同尚未解除前,该车不能再次被抵押,因此第二次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小额贷款公司无权处置该抵押车辆,皮女士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换言之,皮女士并未取得该车所有权,且皮女士明知58万元的购车价远远低于98万元的原价还执意购买,并且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关于车辆的来源情况,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皮女士不具有该车保险利益。
法院:保险公司要为被抢抵押车理赔
保险公司说法究竟对不对?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抵押,银行获得的仅是该车的抵押权,而非所有权,享有的只是对该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车辆再次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对于车辆等特殊动产的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皮女士花58万元购买原价98万元的车辆不能认定她明知车辆出售价格过低。
因此,皮女士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有效,虽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皮女士已经根据买卖协议合法取得了对该车辆的实际占有,拥有占有权。故皮女士具有对该车辆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皮女士保险金44.87万元(因未购买不计免赔险,扣减21%的绝对免赔率)。
法官:合法占有车辆即享有保险利益
东宝区人民法院法官分析认为,车辆发生买卖关系,虽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对于车辆这样的特殊动产,其所有权以实际占有作为所有权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是登记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通过实际占有已经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王京霞 邓亚男)(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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