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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湖北居住证新政可享16项福利 实施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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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9: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1月1日,《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就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16项福利。

  12月29日,湖北公安机关公布实施细则。

  流动人员如何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流动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流入其他城市经常居住、工作生活7日以上,应主动到就近公安派出所或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及时申报居住登记。

  对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员,可以在原居住登记机构提交居住证申请。流动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现场采集人像信息,提交居住证申领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在受理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如何及时变更、签注和换(补)领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状况未发生变更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应当直接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住所证明材料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新居住地住址与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便,居住年限连续计算;新居住地住址与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在办理居住证签注时一并办理。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不予签注。办理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项便利,包括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与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生证明材料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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