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实施
《荆门市人民ZF关于对象山大道实行交通严管的通告》细则
为加强象山大道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荆门市人民ZF于11月25日发布、并将于12月1起施行《荆门市人民ZF关于对象山大道实行交通严管的通告》。为做好相关工作,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了实施《荆门市人民ZF关于对象山大道实行交通严管的通告》细则。
一、 严管路段范围
象山大道中段7.8公里(北至象山大道与泉口路交叉路口,南至象山大道与深圳大道交叉路口)。
二、限制和禁止通行
(一)严管路段非信号灯控制路口,双黄实线路段禁止车辆左转和掉头;双黄虚线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车辆左转和掉头;在设有掉头标志的地方,允许车辆掉头;全路段人行道禁止车辆左转和掉头。
为此,象山大道各主要路口行驶规则如下:
1、象山大道苏畈桥头路口和沿河路口(道路中心线为双黄实线),驶入象山大道车辆一律不得左转,必须到青山路口、象山三路路口和象山大道与泉口路红绿灯路口左转和掉头。
2、象山大道青山路口(道路中心线为双黄虚线),象山大道由南向北、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允许左转和掉头;由青山路驶入象山大道车辆允许左转。
3、象山四路路口(道路中心线为双黄虚线),象山大道由北向南、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允许在此左转和掉头;由象山四路驶入象山大道车辆允许左转。
4、象山三路路口(道路为丁字路口),象山大道由北向南、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允许在此处左转和掉头;由象山三路驶入象山大道车辆允许左转。
5、荆门二医门口(道路中心线为人行斑马线),车辆禁止在此处左转和掉头;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到象山二路红绿灯路口掉头标志处掉头,由二医驶出车辆到市人大红绿灯掉头标志处掉头。
6、市ZF门口(道路中心线为人行斑马线),车辆禁止在此处左转和掉头;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到象山一路红绿灯路口掉头标志处掉头;由市ZF驶出车辆到海慧路口红绿灯掉头标志处掉头。
7、工商街路口(道路为丁字路口),象山大道由南向北、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允许左转和掉头;工商街驶入象山大道车辆允许左转。
8、团结街路口(道路中心线为双黄实线),驶入象山大道车辆一律不得左转,需向北行驶车辆必须到塔影路红绿灯路口规定的地点掉头。
9、园丁小区东出口(发展物流局南侧道路)(道路中心线为双黄实线),驶入象山大道车辆一律不得左转,需向北行驶车辆必须到天鹅路红绿灯路口规定的地点掉头。
10、景山花园(双喜路口)(道路中心线为双黄实线),驶入象山大道车辆一律不得左转,必须到关帝路红绿灯路口和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路口规定的地点掉头。
11、城南新区中石油加油站(道路中心线为双黄虚线),象山大道由南向北、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允许在此左转和掉头。
12、一医南院货运南站路口(道路中心线为双黄虚线),象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和由货场方向驶入象山大道车辆,允许在此左转和掉头。
13、军马场路口(道路为丁字路口),象山大道由北向南、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允许在此处左转和掉头;由军马场路驶入象山大道车辆允许左转。
凡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100元、记3分。
(二)禁止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助力三轮摩托车)6:00至20:00在严管路段通行。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100元、记3分。
(三)两轮摩托车一律在公交专用道通行,严禁驶入其他车道。
对于摩托车(含公交车)在通过路口需左转和掉头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借用车道进入导向车道。
摩托车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10项之规定,罚款50元。
(四)轻型以上货车(含轻型货车)、农用车严禁在严管路段通行,大型客车、工程抢险车以及在城区凭证通行的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轻型货车一律在公交专用道左侧相邻车道通行。
1、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等货运车辆需在象山大道通行的,一律凭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方案办理城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线路通行。
2、已办理城区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在象山大道通行,一律不得在7:00——8:30,11:00——12:00,14:00——15:00,17:00——18:30高峰时段通行。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100元、记3分。
三、禁止和限制停靠
(一)严管路段除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可在指定位置停靠上下乘客外,禁止其他车辆停靠。
1、严管路段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在拍照取证后,应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公交专用道7:00——9:00,17:00——19:00,只允许公交车(含校车)、二轮普遍摩托车通行,其它车辆不得占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除每天早晚两个高峰时段外,其它时段社会车辆可以借用公交车道通行,但不得长时间占用公交专用道通行。
其他车辆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10项之规定,罚款50元。
3、其他社会车辆需在严管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人的,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的车辆,且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秒,否则智通交通识别系统将进行自动抓拍。
此条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按照违反禁令标志罚款100元、记 3分。
(二)严禁各类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3项之规定,罚款100元。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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