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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女子遭家暴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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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18: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5月7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遭受家暴的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跟踪、接触,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申请人为荆门城区一六旬女子,被申请人为其丈夫。前不久,女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理由是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通过法院正与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后快速调查,了解到男子对女子动过手,起因是家庭琐事吵嘴,且有多次报警记录。

  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女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男子多次对女子实施身体伤害、言语威胁等侵害行为,女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5月7日,法院依法对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裁定,禁止男子对女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男子骚扰、跟踪、接触女子。

  为了避免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一纸空裁”,法院立案庭负责人邹艳丽上门向当事双方送达了裁定书,对当事人解释了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男子的家暴行为予以口头教育和训诫。男子表示不再对女子施暴。

  随后,邹艳丽又依法分别向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送达该裁定书,请这些部门协助执行,随时关注当事双方情况。

  据悉,该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邹艳丽提示,家庭暴力对象是家庭成员任何方,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记者秦文 通讯员王凤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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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24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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