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0050: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可并处拘留15日以下; 2、1717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扣留机动车; 3、1637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罚款1000元,扣留机动车; 4、60311: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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