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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柴油经营资质,3名男子从外地购买大量柴油存储在经营场所内并进行销售。近日,经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8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某(47岁,沙洋人)、黄某某(49岁,荆门人)、邓某某(51岁,荆门人)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掇刀租赁了一处厂房作为经营场所,共同经营柴油生意。同年8月,三人成立了荆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仍未取得经营资质,三人依然以个人名义对外销售柴油。在经营期间,三人多次从湖北、山东的某公司购进大量柴油后进行储存,之后便以高价对外销售。经查,三人共销售柴油750余吨,销售金额共计53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三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其经营条件高,须经国家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带来安全隐患,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经营者经营成品油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消费者也应充分认识到加用“私油”、“黑油”的危害性,到正规加油站购买成品油,切莫贪图小利,因小失大!(通讯员 谭秋雨)(来源:掇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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