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钟祥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刘某在医院就诊时请了专家诊疗,但他是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口,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刘某是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而请专家诊疗超出了赔偿范围。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专家诊疗费未超出医疗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刘某虽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2018年12月13日6时许,陈某(现年57岁,钟祥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校场路莫愁佳苑小区门前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刘某(现年71岁,钟祥人)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次日,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陈某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
刘某受伤被送往钟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经鉴定,刘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评定为10级伤残,造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682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9682元,按如下顺序进行赔偿: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5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2.经交强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为67182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中按100%的责任比例赔偿。3.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在赔付时应予扣除。陈某垫付的61779元在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由刘某予以退还。
综上,钟祥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9682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的部分损失证据不足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为:1.专家诊疗费没有有效税票予以证实,钟祥市人民医院并非收款人,不具备出具该笔款项的支出情况的证明,证明上没有经办人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专家诊疗费即使属实,亦属于扩大损失。2.刘某属于农村户籍性质,只能按其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刘某辩称,专家诊疗费属于医疗范围,一审认定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户籍虽在农村,但不在农村居住,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陈某辩称,专家诊疗费6000元是他垫付的,不请专家将会延误最佳治疗时间。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刘某的6000元专家诊疗费是否正确;刘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正确。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专家诊疗费,一审中刘某提交了钟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请专家诊疗是根据刘某病情需要。该证明由钟祥市人民医院加盖公章,钟祥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署名及出具时间,二审查实其该项专家诊疗费用已由陈某实际支付,未超出医疗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公司认为该证明不合法及专家诊疗费属于扩大损失,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某在一审中提交退休证,证明系张集镇中学退休教师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其退休收入来源于城镇,且保险公司未提交刘某长期生活、居住在农村的证据,一审判决刘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荆门晚报记者 朱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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